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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嚴控“兩高”項目建 設,進一步鞏固水泥、玻璃行業去產能成果,依據《國務院關 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 號) 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材工業穩增長調結構增效益的指 導意見》(國辦發〔2016〕34 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所有制水 泥、玻璃企業新建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項目,以及《工業和信 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水泥行業部分項目處理意見 的通知》(工信部聯原〔2016〕118 號)明確由地方視情處理、 但尚未開展產能置換的在建項目。
第三條 嚴禁備案和新建擴大產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項 目。確有必要新建的,必須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實施產能置換。
第四條 下列情形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
(一)依托現有水泥窯和玻璃熔窯實施治污減排、節能降 耗、協同處置、提升裝備水平等不擴大產能的技術改造項目。
(二)確因當地發展規劃調整,導致不屬于國家明令淘汰 的落后產能的生產裝置遷建的(水泥項目嚴格限制在同一地市 州范圍內),企業搬遷又未享受退出產能的資金獎補(因員工安 置、土地回收的補償和獎勵除外)和政策支持的項目,可不制 定產能置換方案,但應公示、公告項目遷建情況,主動接受監 1督。
(三)熔窯能力不超過 150 噸/天的新建工業用平板玻璃項目。
(四)光伏壓延玻璃項目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但要建 立產能風險預警機制,規定新建項目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 部門委托全國性的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召開聽證會,論證項目 建設的必要性、技術先進性、能耗水平、環保水平等,并公告 項目信息(附件 5),項目建成投產后企業履行承諾不生產建筑 玻璃(具體文件另發)
。 第五條 企業開展產能置換,應切實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化解 過剩產能的精神和要求,有利于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布局優化, 統籌考慮項目建設所在區域環境容量、資源稟賦、市場需求、 物流運輸等因素,誠實守信,慎重決策,做好可行性研究,制 定好產能置換方案。
第六條 用于置換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產線產能必須是 合規的有效產能(含經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批已實施 窯爐技術改造,并經省級行業協會等組織鑒定過的 JT 窯),且 在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每年公告的本地區合規水泥熟 料、平板玻璃生產線清單內(包括企業名稱、生產線名稱、窯 徑、備案或核準產能、實際產能、建成投產日期等)。
第七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用于產能置換:
(一)已超過國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產能,已享受產能 2退出補貼的生產線,無水泥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許可證過期,未 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許可證過期的水泥熟料產能。
(二)違反錯峰生產規定被省級及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 部門或環保部門約談后拒不改正的水泥企業所涉及的熟料產 能。
(三)2013 年以來,連續停產兩年及以上的水泥熟料、平 板玻璃生產線產能(因省級主管部門制定或同意的錯峰生產方 案以及因地方規劃調整導致此情況的除外)。
(四)光伏壓延玻璃產能。
第八條 用于置換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產線產能拆分轉 讓不能超過兩個項目。
第九條 非新型干法工藝的特種水泥產能指標只能置換為 特種水泥項目。
第十條 用于置換的產能指標,依據項目備案或核準文件上 的設計產能確定。實際產能小于備案或核準產能的,按實際產 能確定,實際產能大于備案或核準產能的,按備案或核準產能 確定。項目實際產能按照附件 1、附件 2 推算確定。
第十一條 產能置換比例:
(一)位于國家規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實施產能置 換的水泥熟料和平板玻璃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比例分別不低于 2:1 和 1.25:1;位于非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的水泥熟料和平板 玻璃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比例分別不低于 1.5:1 和 1:1。大氣污 3染防治重點區域依據《zg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 保護 堅決打好防治污染攻堅戰的意見》以及生態環境部相關文 件界定。
(二)使用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目錄限制類水泥熟料生產線 作為置換指標和跨省置換水泥熟料指標,產能置換比例不低于 2:1。
第十二條 為支持重點地區水泥企業和磷化工企業聯合開 展磷石膏資源化利用,對于湖北、云南、貴州、四川、安徽五 個省份,新建水泥窯生產線處置磷(鈦、氟)石膏,且替代石 灰石原料 70%以上的,可以在省內水泥熟料產能總量不增加的 條件下,由本省統籌調節全省產能指標,根據磷(鈦、氟)石 膏的處置量,科學合理確定新上項目數量和布局,實施等量置 換。未經產能置換的新建磷石膏生產水泥熟料生產線不得再用 于產能置換,通過產能置換或以產能入股的生產線,可按照置 換辦法繼續用于產能置換。新建項目建成后,必須由省級工業 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 產,并做好事中、事后監管,防止弄虛作假。
第十三條 新建白色硅酸鹽水泥熟料項目,其產能指標可減 半,但新建白色硅酸鹽水泥熟料項目產能不能再置換為通用水 泥和其他特種水泥熟料。其他特種水泥產能置換比例與通用水 泥相同。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方案(附件 3)由項目建設企 4業制定,報項目建設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后公示、 公告。跨省產能置換,須由出讓產能企業制定產能出讓方案(附 件 4),報出讓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示、公告。
第十五條 產能置換方案主要包括建設項目和出讓產能情 況,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所屬企業的名稱,設計產能,主體設備(生 產線)擬建的具體位置、規格型號及數量,計劃點火投產時間。
(二)出讓產能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主體設備 (生產線)所在的具體位置,水泥回轉窯外徑或平板玻璃熔窯 日熔化量,備案或核準文件上的設計產能,核定產能,計劃關 停時間和計劃拆除時間,企業的水泥生產許可證等。
(三)跨省產能置換,須附產能出讓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 主管部門出讓公告。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核 實確認產能置換方案的真實性、合規性,在門戶網站上公示不 少于 10 個工作日,產能指標真實有效無異議后予以公告。 跨省置換的,出讓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確認 產能指標,并將企業提供的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一并在門戶 網站上公告,項目建設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公示產 能置換方案前,應委托全國性的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召開置換 聽證會。 5跨省置換聽證會應充分論證產能置換方案是否符合國家相 關政策要求,發揮好政府、協會、專家、企業、公眾、媒體等 社會各界的作用。
第十七條 用于產能置換的生產線,必須在建設項目投產前 關停并完成拆除退出,用于分拆的置換指標項目,按最先建成 投產的建設項目時間計算。因債務糾紛、法院查封設備等原因 導致暫時無法拆除的,視同已拆除,但不得恢復生產,待具備 拆除條件后立即拆除。 產能置換方案未實施或內容發生重大變更的,經指標出讓 企業和受讓企業協商一致,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確 認后對方案予以撤銷或變更,并向社會公告,跨省置換的根據 方案實施進度分別由出讓地、轉入地予以公告。方案予以變更 或撤銷的,符合要求的產能指標可以繼續轉讓。
第十八條 項目建設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監 督新建項目方案的落實,督促組織查驗并公布裝置的實際生產 能力,如存在弄虛作假、“批小建大”等行為,依照《企業投資 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有關要求處罰,整改到位前不得點 火投產。產能指標所屬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督促指標出讓 企業按承諾時間要求關停和拆除用于產能置換的生產線,并組 織實地核查,將關停和拆除情況向社會公告。跨省置換的,項 目建設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在項目投產前函告產能 6指標出讓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進一步暢通舉報 渠道,及時在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開電話、傳真、電子郵箱、 網絡等多種舉報形式,接受社會監督。鼓勵行業協會、媒體和 公眾對產能置換方案執行情況和建設項目情況開展監督。
第二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組織抽查省級工業和信息 化主管部門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執行情況。對產能置換方案核 實把關不嚴、監督落實不到位的地區,責令限期整改,并依照 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 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細化程序和嚴格有關要求。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水泥玻 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工信部原〔2017〕337 號)同時廢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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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